01
事件經過
江蘇某公司委托深圳某貨代公司(后簡稱貨代)訂艙將貨物出口至美國,從寧波起運,交貨地美國內陸某城,貨物價值10.5萬美金。
雙方約定責任期間為港到門,深圳貨代公司出具了到門的提單。
柜子到港后需拖車運至美國內陸某城,整個過程由船公司負責。然而,當貨物順利抵達美國港口,由船公司安排的拖車運至目的地途中,車輛著火,整柜滅失。
02
天降大鍋,貨代被起訴
因本案為貨代單,簽單承運人為被告貨代,實際承運人為船公司。
貨主有購買保險(貨運險),保司賠付9.5萬美元。
保險公司隨后依據“代為追償”原則,將深圳貨代公司告上法庭, 要求其償還9.5萬美元及其利息。
代為追償指的是因第三方責任人的事故責任導致損失,先由保險公司墊付賠償,然后受害人(被保險人)將賠償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,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責任人追償的行為。
03
貨代反擊
被告貨代主張抗辯事由:
一、貨代并非實際承運人,依據“無過錯則無責任”的原則,不應承擔損失;
二、原告主張貨物滅失的事實,提供證據不充足,故被告不承認該事實。
法院認為,本次運輸為國際多式聯運,雖無法證實存在運輸途中貨物滅失的事實,但被告承認貨物交接方式約定為港到門,目前貨物到門時間不明,被告無法證明貨物去向,視為未完成交付,故支持原告訴求,被告(貨代)支付原告9.5萬美元及其利息。
被告貨代投保了國際物流綜合責任險,上述案件最終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8.55萬美金的理賠補償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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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一判決無疑給貨代行業敲響了警鐘:
即便是作為中介角色的貨代公司,也可能因提單上的承運人身份,承擔不可預見的風險。
“操著賣白粉的心”,貨代行業要么不出錯,出錯就是大錯,是典型的“責任大、風險大、不可控環節多”,任一環節的天災人禍,都可能帶來動輒五六位數美金的天價賠償。
幸運的是,該貨代公司事先投保了國際物流綜合責任險,最終從保險公司獲得了8.55萬美元的理賠補償,有效減輕了經濟損失。
所以,構建有效的風險防控體系非常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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祝大家的貨物都能平安出運,順利抵達 :)
本文作者
王亞強
恪保科技 副總經理
WallTech智庫特邀專家
國際貨運保險資深風控專家